金溪县纪委监委请(销)假与外出管理规定(试行)
来源:金溪县纪委监委网站 时间:2022-08-22 17:42:56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请(销)假制度,严格干部外出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中,请(销)假、外出报备适用于委领导,机关各部门(含党风廉政教育中心,下同)、派驻机构、县委巡察机构干部、乡镇纪委书记。
第二章 请(销)假
第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、节假日外休假,应事前办理请假审批、备案手续,经批准后执行。
第四条 委领导请假1个工作日内,口头报批;1个工作日以上,填写《委领导请(销)假审批表》。副书记请假报书记审批;常委(委员)请假,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审批,委办公室负责备案。
第五条 委机关室主任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科级干部请假,填写《请(销)假审批表》,2个工作日内,经协管领导同意,报分管副书记审批;2个工作日及以上,层报分管领导同意后,报书记审批,送委办公室、组宣部备案。机关、派驻机构其他干部请假,1个工作日内,分别报室主任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批;1个工作日以上2个工作日以内,经室主任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同意后,层报分管领导审批;2个工作日及以上,层报分管领导同意,报书记审批,送委组宣部备案。
第六条 县委巡察机构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,填写《请(销)假审批表》,2个工作日内,报县委巡察办主任、分管副书记审批;2个工作日及以上,经县委巡察办主任、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书记审批,送委组宣部备案。县委巡察机构其他干部请假,1个工作日内,分别报县委巡察办主任、县委巡察组组长审批;1个工作日以上2个工作日以内,经县委巡察办主任同意,报分管副书记审批;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,经县委巡察办主任、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书记审批,送委组宣部备案。
第七条 乡镇纪委书记请假,按有关规定经所在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,填写《请(销)假备案表》,5个工作日以内,报分管副书记审批;5个工作日及以上,经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书记审批,由委组宣部统一办理审批、备案手续。
第八条 单位召回或假期结束,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,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销假。如遇特殊情况,需经批准方可续假。
第三章 外出管理
第九条 无论是否节假日离县(指金溪县辖区,下同),应事前报告;离开抚州辖区,应办理报备手续。
第十条 委领导离县,应以书面或微信等形式报告,报告内容为外出时间、地点、事由等,其中副书记外出向书记报告,常委(委员)外出分别向书记、分管副书记报告。
离开抚州辖区,副书记报书记审批;常委(委员)根据外出工作事由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审批,并填写《外出备案表》,委办公室负责备案。
第十一条 委机关室主任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科级干部离县,层报分管领导;机关、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离县,分别向室主任、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,报告内容为外出时间、地点、事由等。
离开抚州辖区,委机关室主任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科级干部层报分管领导同意。机关、派驻机构其他干部分别报室主任、派驻机构负责人同意,并填写《外出备案表》,送委组宣部备案。
第十二条 县委巡察机构科级以上干部离县,向县委巡察办主任、分管副书记报告;县委巡察机构其他干部离县,向县委巡察办主任报告,报告内容为外出时间、地点、事由等。
离开抚州辖区,县委巡察机构科级以上干部报县委巡察办主任、分管副书记同意。县委巡察机构其他干部报县委巡察办主任同意,并填写《外出备案表》,送委组宣部备案。
第十三条 乡镇纪委书记离县,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,报告内容为外出时间、地点、事由等。
离开抚州辖区,报所在地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,填写《外出备案表》,报委组宣部备案。
第十四条 因参加市重要会议、活动,借调至省市纪委跟班学习、办理案件或在抚州市综合保障中心办理留置案,以及双休日、节假日返家可不报备。
第四章 临时出国(境)
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(境),由委组宣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十六条 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(境),填写《因私出国(境)审签单》,由委组宣部报县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。科级以下干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,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委组宣部统一管理。
第十七条 除就医等特殊原因外,因私出国(境)从严控制。
第五章 组织管理
第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、派驻机构、巡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和干部个人意愿,制定休假计划,保证工作有序开展。主任(组长)、乡镇纪委书记请假或外出,应当明确1名同志负责日常工作。干部请假或外出期间,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。
第十九条 委办公室、委组宣部负责每季度统计干部请(销)假和外出报备情况,报委主要领导。
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以前印发的请销假制度自动废止。